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全面提高礦山救護隊整體建設水平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處置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執行《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考核規范》(AQ/T1009,以下簡稱《考核規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全國礦山救護隊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負責全國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組織管理工作,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以下簡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一級、二級、三級,有效期均為三年(以公告確認的等級時間起算)。
第六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實行分級負責。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審核,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組織考核定級;二、三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審核并組織考核定級。
第七條獨立中隊、礦山救護大隊所屬中隊應每季度組織一次標準化自評,礦山救護大隊應每半年組織一次標準化自評。礦山救護隊依托單位需將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與礦井標準化工作同規劃、同考核、同總結、同獎懲(事業單位及其他性質礦山救護隊應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
第八條 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加強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專家庫,組織業務培訓,保障工作經費。
第三章 定級程序
第九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報、審核、評定、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原則上于隊伍自評申報材料審核通過后的60個工作日內完成定級工作。
(一)自評申報。礦山救護隊應按照《考核規范》明確的等級條件和要求進行自評,并于等級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隊伍所在地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提交自評申報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新建礦山救護隊及擬升級的礦山救護隊符合條件的,可隨時申報。申報需提供下列材料:
1.礦山救護隊依托單位意見;
2.礦山救護隊自評得分情況;
3.隊伍組織機構及在冊人員統計表;
4.隊伍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5.礦山救護隊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復印件(包括大隊長、副大隊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及部門<科室>負責人,中隊長、副中隊長和技術員);
6.人員培訓、考核情況登記表;
7.主要救護裝備清單、訓練場地及設施情況說明;
8.礦山救護隊所有人員工傷保險和救護隊指戰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登記表及保單復印件;
9.全體人員體檢情況統計;
10.服務礦山企業數量及簡要情況,服務礦井救護協議簽訂情況,主要系統圖紙及應急預案(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更新管理情況;
11.隊伍參加事故搶險救援及處置情況;
12.礦山救護隊標準化與礦井標準化工作同規劃、同考核、同總結、同獎懲情況(事業單位及其他性質礦山救護隊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情況)。
(二)審核。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收到礦山救護隊等級申報材料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符合申報一級礦山救護隊的,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礦山救護隊可補正一次所需材料。
(三)評定。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對符合標準化等級申報條件的礦山救護隊,應采取現場考核、檢查抽查等方式,嚴格按照《考核規范》規定要求組織考核定級。
1.根據工作需要,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可委托相關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評定一級礦山救護隊。
2.對申報上一等級的礦山救護隊,現場評定等級與自評申報材料不符,按現場評定等級定級。
3.凡與被評定礦山救護隊有工作關系的專家及有關人員均應回避。
(四)公示。評定等級為三級及以上的礦山救護隊應面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應急管理部、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官方網站公示一級礦山救護隊定級結果,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公示二、三級礦山救護隊定級結果。
(五)公告。應急管理部、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和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官方網站,分別對公示無異議的礦山救護隊進行公告確認。
第十條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同時抄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重點對一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抽查,同時對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開展標準化定級工作及日常監督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二條 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礦山救護隊標準化等級運行情況的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每年應跟進檢查、動態指導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建設,重點加強一級礦山救護隊及新建評級、升級或降級礦山救護隊的監督管理。發現等級不符的嚴重問題,一級礦山救護隊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組織重新評定,二、三級礦山救護隊由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組織重新評定。
第十三條 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有效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扣10分,作為標準化評定補充內容,組織重新評定等級。
1.實施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時,響應命令不及時、推諉拖延、臨陣退縮或者拒不執行救援命令的;
2.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救援中玩忽職守、貽誤戰機、謊報災情、隱瞞事實真相,造成嚴重后果的;
3.開展安全技術服務工作中,出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
4.經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問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省級標準化定級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實施細則。同時,可參照《考核規范》和本辦法加強兼職礦山救護隊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礦山救援中心負責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相關鏈接:《礦山救護隊標準化定級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