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號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已經2015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6日
一、總則
(一)安全設施目錄適用范圍。
1.為規范和指導金屬非金屬礦山(以下簡稱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定本目錄。
2.礦山采礦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適用本目錄。與煤共(伴)生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還應滿足煤礦相關的規程和規范。
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不適用本目錄。
3.本目錄中列出的安全設施不是所有礦山都必須設置的,礦山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流程、相關安全標準和規定,結合礦山實際情況設置相關安全設施。
(二)安全設施有關定義。
1.礦山主體工程。
礦山主體工程是礦山企業為了滿足生產工藝流程正常運轉,實現礦山正常生產活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
2.礦山安全設施。
礦山安全設施是礦山企業為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而設置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為礦山生產服務、保證安全生產的保護性設施。安全設施既有依附于主體工程的形式,也有獨立于主體工程之外的形式。本目錄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分為基本安全設施和專用安全設施兩部分。
3.基本安全設施。
基本安全設施是依附于主體工程而存在,屬于主體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設施。基本安全設施是礦山安全的基本保證。
4.專用安全設施。
專用安全設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設施以外的,以相對獨立于主體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備生產功能,專用于安全保護作用的安全設施。
(三)安全設施劃分原則。
1.依附于主體工程,且對礦山的安全至關重要,能夠為礦山提供基本性安全保護作用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列為基本安全設施。
2.相對獨立存在且不具備生產功能,只為保護人員安全,防止造成人員傷亡而專門設置的保護性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列為專用安全設施。
3.保安礦柱作為礦山開采安全中的重要技術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設施。
4.主體設備自帶的安全裝置,不列入本目錄。
5.為保持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保護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的設施,屬于職業衛生范疇,不列入本目錄。
6.地面總降壓變電所不列入本目錄。
7.井下爆破器材庫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等法規、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建設、使用和監管,不列入本目錄。
8.在礦山建設期,僅專用安全設施建設費用可列入建設項目安全投資;在礦山生產期,補充、改善基本安全設施和專用安全設施的投資都可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二、地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
(一)基本安全設施。
1.安全出口。
(1)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2)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3)采場的安全出口。
(4)破碎站、裝礦皮帶道和粉礦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2.安全通道和獨立回風道。
(1)動力油硐室的獨立回風道。
(2)爆破器材庫的獨立回風道。
(3)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4)破碎硐室、變(配)電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獨立回風道。
(5)主溜井的安全檢查通道。
3.人行道和緩坡段。
(1)各類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的人行道。
(2)斜坡道的緩坡段。
4.支護。
(1)井筒支護。
(2)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護。
(3)采場支護(包括采場頂板和側幫、底部結構等的支護)。
(4)硐室支護。
5.保安礦柱。
(1)境界礦柱。
(2)井筒保安礦柱。
(3)中段(分段)保安礦柱。
(4)采場點柱、保安間柱等。
6.防治水。
(1)河流改道工程(含導流堤、明溝、隧洞、橋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溝、排洪溝(渠)、防洪堤。
(3)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設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閘門、水倉、疏干設備、防水礦柱、防滲帷幕及截滲墻等)。
(4)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的礦山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設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坑底回填等)。
(5)熱水充水礦床的疏水系統。
7.豎井提升系統。
(1)提升裝置,包括制動系統、控制系統、閉鎖裝置等。
(2)鋼絲繩(包括提升鋼絲繩、平衡鋼絲繩、罐道鋼絲繩、制動鋼絲繩、隔離鋼絲繩)及其連接或固定裝置。
(3)罐道,包括木罐道、型鋼罐道、鋼軌罐道、鋼木復合罐道等。
(4)提升容器。
(5)搖臺或其他承接裝置。
8.斜井提升系統。
(1)提升裝置,包括制動系統、控制系統。
(2)提升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
(3)提升容器(含箕斗、礦車和人車)。
9.電梯井提升系統(包括鋼絲繩、罐道、轎廂、控制系統等)。
10.帶式輸送機系統的各種閉鎖和機械、電氣保護裝置。
11.排水系統。
(1)主水倉、井底水倉、接力排水水倉。
(2)主水泵房、接力泵房、各種排水水泵、排水管路、控制系統。
(3)排水溝。
12.通風系統。
(1)專用進風井及專用進風巷道。
(2)專用回風井及專用回風巷道。
(3)主通風機、控制系統。
13.供、配電設施。
(1)礦山供電電源、線路及總降壓主變壓器容量、地表向井下供電電纜。
(2)井下各級配電電壓等級。
(3)電氣設備類型。
(4)高、低壓供配電中性點接地方式。
(5)高、低壓電纜。
(6)提升系統、通風系統、排水系統的供配電設施。
(7)地表架空線轉下井電纜處防雷設施。
(8)高壓供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
(9)低壓配電系統故障(間接接觸)防護裝置。
(10)直流牽引變電所電氣保護設施、直流牽引網絡安全措施。
(11)爆炸危險場所電機車軌道電氣的安全措施。
(12)設有帶油設備的電氣硐室的安全措施。
(13)照明設施。
(14)工業場地邊坡的安全加固及防護措施。
(二)專用安全設施。
1.罐籠提升系統。
(1)梯子間及安全護欄。
(2)井口和井下馬頭門的安全門、阻車器和安全護欄。
(3)尾繩隔離保護設施。
(4)防過卷、防過放、防墜設施。
(5)鋼絲繩罐道時各中段的穩罐裝置。
(6)提升機房內的蓋板、梯子和安全護欄。
(7)井口門禁系統。
2.箕斗提升系統。
(1)井口、裝載站、卸載站等處的安全護欄。
(2)尾繩隔離保護設施。
(3)防過卷、防過放設施。
(4)提升機房內的蓋板、梯子和安全護欄。
3.混合豎井提升系統。
(1)罐籠提升系統安全設施(見罐籠提升系統)。
(2)箕斗提升系統安全設施(見箕斗提升系統)。
(3)混合井筒中的安全隔離設施。
4.斜井提升系統。
(1)防跑車裝置。
(2)井口和井下馬頭門的安全門、阻車器、安全護欄和擋車設施。
(3)人行道與軌道之間的安全隔離設施。
(4)梯子和扶手。
(5)躲避硐室。
(6)人車斷繩保險器。
(7)軌道防滑措施。
(8)提升機房內的安全護欄和梯子。
(9)井口門禁系統。
5.斜坡道與無軌運輸巷道。
(1)躲避硐室。
(2)卸載硐室的安全擋車設施、護欄。
(3)人行巷道的水溝蓋板。
(4)交通信號系統。
(5)井口門禁系統。
6.帶式輸送機系統。
(1)設備的安全護罩。
(2)安全護欄。
(3)梯子、扶手。
7.電梯井提升系統。
(1)梯子間及安全護欄。
(2)電梯間和梯子間進口的安全防護網。
8.有軌運輸系統。
(1)裝載站和卸載站的安全護欄。
(2)人行巷道的水溝蓋板。
9.動力油儲存硐室。
(1)硐室口的防火門。
(2)柵欄門。
(3)防靜電措施。
(4)防爆照明設施。
10.破碎硐室。
(1)設備護罩、梯子和安全護欄。
(2)自卸車卸礦點的安全擋車設施。
11.采場。
(1)采空區及其他危險區域的探測、封閉、隔離或充填設施。
(2)地下原地浸出采礦和原地爆破浸出采礦的防滲工程及對溶液滲透的監測系統。
(3)原地浸出采礦引起地表塌陷、滑坡的防護及治理措施。
(4)自動化作業采區的安全門。
(5)爆破安全設施(含警示旗、報警器、警戒帶等)。
(6)工作面人機隔離設施。
12.人行天井與溜井。
(1)梯子間及防護網、隔離柵欄。
(2)井口安全護欄。
(3)廢棄井口的封閉或隔離設施。
(4)溜井井口安全擋車設施。
(5)溜井口格篩。
13.供、配電設施。
(1)避災硐室應急供電設施。
(2)裸帶電體基本(直接接觸)防護設施。
(3)變配電硐室防水門、防火門、柵欄門。
(4)保護接地及等電位聯接設施。
(5)牽引變電所接地設施。
(6)變配電硐室應急照明設施。
(7)地面建筑物防雷設施。
14.通風和空氣預熱及制冷降溫。
(1)主通風機的反風設施和備用電機及快速更換裝置。
(2)輔助通風機。
(3)局部通風機。
(4)風機進風口的安全護欄和防護網。
(5)阻燃風筒。
(6)通風構筑物(含風門、風墻、風窗、風橋等)。
(7)風井內的梯子間。
(8)風井井口和馬頭門處的安全護欄。
(9)嚴寒地區,通地表的井口(如罐籠井、箕斗井、混合井和斜提升井等)設置的防凍設施;用于進風的井口和巷道硐口(如專用進風井、專用進風平硐、專用進風斜井、罐籠井、混合井、斜提升井、膠帶斜井、斜坡道、運輸巷道等)設置的空氣預熱設施。
(10)地下高溫礦山制冷降溫設施,包括地表制冷站設施、地下制冷站設施、管路及分配設施等。
15.排水系統。
(1)監測與控制設施。
(2)水泵房及毗連的變電所(或中央變電所)入口的防水門及兩者之間的防火門。
(3)水泵房及變電所內的蓋板、安全護欄(門)。
16.充填系統。
(1)充填管路減壓設施。
(2)充填管路壓力監測裝置。
(3)充填管路排氣設施。
(4)充填攪拌站內及井下的安全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包括物料輸送機和其他相關設備、砂漿池、砂倉等的安全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
(5)充填系統事故池。
(6)采場充填擋墻。
17.地壓、巖體位移監測系統。
(1)地表變形、塌陷監測系統。
(2)坑內應力、應變監測系統。
18.安全避險“六大系統”。
(1)監測監控系統。
(2)人員定位系統。
(3)緊急避險系統。
(4)壓風自救系統。
(5)供水施救系統。
(6)通信聯絡系統。
19.消防系統。
(1)消防供水系統。
(2)消防水池。
(3)消防器材。
(4)火災報警系統。
(5)防火門(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門)。
(6)有自然發火傾向區域的防火隔離設施。
20.防治水。
(1)中段(分段)或采區的防水門。
(2)地下水頭(水位)、水質、中段涌水量監測設施。
(3)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閘閥,探、放水設備。
(4)降雨量觀測站。
(5)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設置的救生圈、安全繩等救生設施。
21.崩落法、空場法開采時的地表塌陷或移動范圍保護措施。
22.水溶性開采。
(1)有毒有害氣體積聚處(井口、鹵池、取樣閥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2)井口的防噴裝置。
(3)排水和防止液體滲漏的設施。
(4)地面防滑措施。
(5)井鹽礦山設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監測系統。
(6)地表沉降和位移的監測設施。
(7)不用的地質勘探井和生產報廢井的封井措施。
23.礦山應急救援設備及器材。
24.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25.礦山、交通、電氣安全標志。
26.其他設施。
(1)排土場(或廢石場)安全設施參見露天礦山相關內容。
(2)放射性礦山的防護措施。
(3)地下原地浸出采礦:監測井(孔)、套管、氣體站安全護欄、集液池、酸液池及二次緩沖池安全護欄、事故處理池和管路。
三、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
(一)基本安全設施。
1.露天采場。
(1)安全平臺、清掃平臺、運輸平臺。
(2)運輸道路的緩坡段。
(3)露天采場邊坡、道路邊坡、破碎站和工業場地邊坡的安全加固及防護措施。
(4)溜井底放礦硐室的安全通道及井口的安全擋車設施、格篩。
(5)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體或礦段。
(6)邊坡角。
(7)爆破安全距離界線。
2.防排水。
(1)河流改道工程(含導流堤、明溝、隧洞、橋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溝、排洪溝(渠)、防洪堤、攔水壩、臺階排水溝、截排水隧洞、沉砂池、消能池(壩)。
(3)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設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閘門、水倉、疏干設備、防水礦柱、防滲帷幕及截滲墻等)。
(4)露天采場排水設施,包括水泵和管路。
3.鐵路運輸。
(1)運輸線路的安全線、避讓線、制動檢查所、線路兩側的界限架。
(2)護輪軌、防溜車措施、減速器、阻車器。
4.帶式輸送機系統的各種閉鎖和電氣保護裝置。
5.架空索道運輸。
(1)架空索道的承載鋼絲繩和牽引鋼絲繩。
(2)架空索道的制動系統。
(3)架空索道的控制系統。
6.斜坡卷揚運輸。
(1)提升裝置,包括制動系統、控制系統。
(2)提升鋼絲繩及其連接裝置。
(3)提升容器(包括箕斗、礦車和人車)。
7.供、配電設施。
(1)礦山供電電源、線路及總降壓主變壓器容量、向采礦場供電線路。
(2)各級配電電壓等級。
(3)電氣設備類型。
(4)高、低壓供配電中性點接地方式。
(5)排水系統供配電設施。
(6)采礦場供電線路、電纜及保護、避雷設施。
(7)高壓供配電系統繼電保護裝置。
(8)低壓配電系統故障(間接接觸)防護裝置。
(9)直流牽引變電所的電氣保護設施、直流牽引網絡的安全措施。
(10)爆炸危險場所電機車軌道的電氣安全措施。
(11)變、配電室的金屬絲網門。
(12)采場及排土場(廢石場)正常照明設施。
8.排土場(廢石場)。
(1)安全平臺。
(2)運輸道路緩坡段。
(3)攔渣壩。
(4)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
9.通信系統。
(1)聯絡通信系統。
(2)信號系統。
(3)監視監控系統。
(二)專用安全設施。
1.露天采場。
(1)露天采場所設的邊界安全護欄。
(2)廢棄巷道、采空區和溶洞的探測設備,充填、封堵措施或隔離設施。
(3)溜井口的安全護欄、擋車設施、格篩。
(4)爆破安全設施(含躲避設施、警示旗、報警器、警戒帶等)。
(5)水力開采運礦溝槽上的蓋板或金屬網。
(6)挖掘船上的救護設備。
(7)挖掘船開采時,作業人員穿戴的救生器材。
2.鐵路運輸。
(1)運輸線路的安全護欄、防護網、擋車設施、道口護欄。
(2)道路岔口交通警示報警設施。
(3)陡坡鐵路運輸時的線路防爬設施(含防爬器、抗滑樁等)。
(4)曲線軌道加固措施。
3.汽車運輸。
(1)運輸線路的安全護欄、擋車設施、錯車道、避讓道、緊急避險道、聲光報警裝置。
(2)礦、巖卸載點的安全擋車設施。
4.帶式輸送機運輸。
(1)設備的安全護罩。
(2)安全護欄。
(3)梯子、扶手。
5.架空索道運輸。
(1)線路經過廠區、居民區、鐵路、道路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2)線路與電力、通訊架空線交叉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3)站房安全護欄。
6.斜坡卷揚運輸。
(1)阻車器、安全擋車設施。
(2)斜坡軌道兩側的塹溝、安全隔擋設施。
(3)防止跑車裝置。
(4)防止鋼軌及軌梁整體下滑的措施。
7.破碎站。
(1)卸礦安全擋車設施。
(2)設備運動部分的護罩、安全護欄。
(3)安全護欄、蓋板、扶手、防滑鋼板。
8.排土場(廢石場)。
(1)排土場(廢石場)道路的安全護欄、擋車設施。
(2)截(排)水設施(含截水溝、排水溝、排水隧洞、截洪壩等)。
(3)底部排滲設施。
(4)滾石或泥石流攔擋設施。
(5)滑坡治理措施。
(6)坍塌與沉陷防治措施。
(7)地基處理。
9.供、配電設施。
(1)裸帶電體基本(直接接觸)防護設施。
(2)保護接地設施。
(3)直流牽引變電所接地設施。
(4)采場變、配電室應急照明設施。
(5)地面建筑物防雷設施。
10.監測設施。
(1)采場邊坡監測設施。
(2)排土場(廢石場)邊坡監測設施。
11.為防治水而設的水位和流量監測系統。
12.礦山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
13.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礦山、交通、電氣安全標志。
15.有井巷工程時其安全設施參見地下礦山相關內容。
四、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
(一)基本安全設施。
1.尾礦壩。
(1)初期壩(含庫尾排礦干式尾礦庫的攔擋壩)。
(2)堆積壩。
(3)副壩。
(4)擋水壩。
(5)一次性建壩的尾礦壩。
2.尾礦庫庫內排水設施。
(1)排水井。
(2)排水斜槽。
(3)排水隧洞。
(4)排水管。
(5)溢洪道。
(6)消力池。
3.尾礦庫庫周截排洪設施。
(1)攔洪壩。
(2)截洪溝。
(3)排水井。
(4)排洪隧洞。
(5)溢洪道。
(6)消力池。
4.堆積壩壩面防護設施。
(1)堆積壩護坡。
(2)壩面排水溝。
(3)壩肩截水溝。
5.輔助設施。
(1)尾礦庫交通道路。
(2)尾礦庫照明設施。
(3)通信設施。
(二)專用安全設施。
1.尾礦庫地質災害與雪崩防護設施。
(1)尾礦庫泥石流防護設施。
(2)庫區滑坡治理設施。
(3)庫區巖溶治理設施。
(4)高寒地區的雪崩防護設施。
2.尾礦庫安全監測設施。
(1)庫區氣象監測設施。
(2)地質災害監測設施。
(3)庫水位監測設施。
(4)干灘監測設施。
(5)壩體表面位移監測設施。
(6)壩體內部位移監測設施。
(7)壩體滲流監測設施。
(8)視頻監控設施。
(9)在線監測中心。
3.尾礦壩壩體排滲設施。
(1)貼坡排滲。
(2)自流式排滲管。
(3)管井排滲。
(4)垂直-水平聯合自流排滲。
(5)虹吸排滲。
(6)輻射井。
(7)排滲褥墊。
(8)排滲盲溝(管)。
4.干式尾礦汽車運輸。
(1)運輸線路的安全護欄、擋車設施。
(2)汽車避讓道。
(3)卸料平臺的安全擋車設施。
5.干式尾礦帶式輸送機運輸。
(1)輸送機系統的各種閉鎖和電氣保護裝置。
(2)設備的安全護罩。
(3)安全護欄。
(4)梯子、扶手。
6.庫內回水浮船、運輸船防護設施。
(1)安全護欄。
(2)救生器材。
(3)浮船固定設施。
(4)電氣設備接地措施。
7.輔助設施。
(1)尾礦庫管理站。
(2)報警系統。
(3)庫區安全護欄。
(4)礦山、交通、電氣安全標志。
8.應急救援器材及設備。
9.個人安全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