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對奉節縣明華礦產品有限公司光明石膏廠開展計劃監察,發現該礦存在6條重大事故隱患,現曝光如下。
1.礦山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和人員定位系統運行不正常且未及時修復,檢查時不能真實反映入井人員數量和位置信息。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7.9條、《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建設規范》(AQ2032-2011)第9.2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420m采礦工作面只有一個安全出口。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1.1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3.礦井未按照設計施工建設井下防排水設施設備,設計要求建設水倉并安設3臺水泵,實際未施工、安裝。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4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礦井主要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備用電動機,也沒有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和工具。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2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5.礦井未按照設計要求對生產形成的采空區進行隔離處理,與總回風巷導通的采空區巷道未按設計進行密閉。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15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第十七條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6.生產副礦長刑某某無礦山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技術職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針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檢查人員當場作出了責令礦井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的現場處置決定,并依法移送至奉節縣應急管理局,建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