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5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重慶局對奉節縣河山石膏有限公司開展計劃監察,發現該礦存在4條重大事故隱患。為推動全市礦山企業深刻吸取教訓,防范此類重大事故隱患再次發生,特將此次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曝光。
1.礦井主要排水系統的負荷作為一級負荷,只有一處由井下變壓器引出的線路供電,作為備用電源的柴油發電機供電線路并未實際接入,沒有實現由雙重電源供電;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1.1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部分)第二十四條,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2.礦井2024年7月更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圖未將已回采的+278m首采工作面及相關運輸巷繪制在圖紙中,與現場實際不符;違反《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10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部分)第四條,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3.礦井主要通風機7月6日運行記錄顯示:開機時間為7時25分,停機時間17時17分;礦井入井檢身記錄顯示:當天職工李天明入井時間為14時30分,出井時間為19時;許國建入井時間為18時10分,出井時間為19時。違反《金屬非金屬安全規程》第6.6.3.1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部分)第二十條第一項,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4.礦井聘請的機電礦長唐選明既未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勞動保險,也未安排下井帶班,實際未到礦履職。違反《金屬非金屬安全規程》第4.1.6條的規定。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地下礦山部分)第三十二條,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針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檢查人員當場作出了責令停止礦山生產作業的現場處置決定,并依法移送至奉節縣應急管理局處理。